基本案情:
2014年7月14日,原告易某在**人民医院进行身体检查时被诊断患有甲亢。自2014年7月17日开始,原告连续4次到被告某附属医院进行门诊治疗,但原告的病情并未好转,甚至出现了鼻子出血症状。2014年12月6日,原告经被告某儿童医院诊断为再生障碍性贫血,随后原告在该院进行住院治疗。2014年12月28日原告转至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区总医院治疗,医院的诊断结果仍为再生障碍性贫血,为给原告进行骨髓移植配型,原告的父亲在该院进行了身体检查,2015年1月20日,原告因无力承担巨额手术费而中止治疗并办理出院手续。之后原告再次在被告某附属医院进行治疗,被告某附属医院垫付了原告5万余元的医疗费进行维持治疗,但拒不支付原告的骨髓移植费用,原告起诉时仍未出院,生命垂危。原告认为,被告某附属医院违反诊疗规范,直接导致原告发生严重的药物毒性反应,其亦承认存在医疗过错行为,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侵权责任;被告某儿童院对原告救治不积极,延误原告的病情,亦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法院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