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大华律师亲办案例
刘某诉某四医院、某附属医院、吴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来源:刘大华律师
发布时间:2020-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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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8年1月5日下午18:00左右,患者胡某因胸痛昏厥,被救护车送到某四医院就诊后住院,当日某四医院下达了病危通知书。2018年1月6日某四医院告知刘某(患者之女),患者胡某可能要做手术。刘某于是给吴某发短信咨询,吴某没有回复信息。2018年1月7日,某四医院再次告知刘某,医院在考虑2018年1月8日星期一为患者进入介入治疗。刘某很担心,怀疑某四医院能否做好手术,所以电话联系吴某,吴某接到电话后来到病房探望患者,并和刘某进行了沟通。之后刘某决定让患者胡某到某附属医院处进行介入手术,吴某于是联系了其工作单位某附属医院为患者胡某安排了床位。患者胡某于2018年1月7日下午3:10办理了出院手续,某四医院在原告刘某办理出院手续时告知了其风险,当时刘某和吴某均在场。患者胡某在被告某四医院治疗期间共花费救护车费、住院治疗费等医药费共计6130.1元。办完出院手续后,刘某和吴某用轮椅推患者胡某下楼,刘某和患者胡某搭乘吴某的私家车前往某附属医院处,车上被告吴某准备了氧气包,因两家医院距离很近,刘某步行前往。患者胡某在前往某附属医院的路上即感觉不适,到达某附属医院后,某附属医院对患者胡某进行了抢救,但患者胡某因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在患者胡某抢救过程中,刘某预付了医疗费2000元,被告某附属医院同意该费用随时可以退还。

刘某认为某四医院、某附属医院、吴某对患者胡某的死亡均有过错,遂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某四医院、某附属医院、吴某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住宿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共计521302.1元。

一审中,刘大华律师受某附属医院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在该案司法鉴定及庭审过程中,刘大华律师充分发挥其专业能力,全力主张某附属医院无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中心采纳其观点,做出意见书认定某附属医院无过错。一审法院参照鉴定中心意见,判决附属医院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对吴某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判决吴某向原告补偿3万元。

吴某不服,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刘大华律师又受吴某委托依法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刘大华律师向二审法院提出重要上述意见,主张一审判决违反了最基本的社会伦理道德且适用法律错误,没有认定吴某有过错,却适用公平原则,而公平责任法律有明文规定,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才能适用,并不能随意裁量。在本案中,吴某对原告刘某没有任何法定的帮忙义务,是刘某利用职务之便变相强制的方式,三番五次的让吴某帮忙。对于没有过错的帮忙的人,一审法院判决吴某承担公平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最终二审法院全部采纳了刘大华律师的上诉观点,认为吴某承担公平责任有违社会道德,于情于理不符,改判吴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诉讼结果:

该案中两被告在刘大华律师的代理下,经过法院两审,均未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大获全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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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大华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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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刘大华
  • 执业律所:
    湖南悦方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4301*********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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