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湘0104民初16042号
案件事实:
患者冯某67周岁,2019年2月26日凌晨2点34分,因突发胸痛两小时,前往中南大学湘雅某医院急诊科抢救间治疗,初步诊断为:1、胸痛查因:主动脉夹层?ACS?;2、高血压病(三级很高危)。2月26日凌晨3:48,中南大学湘雅某医院31病区肝胆胰外科就冯某胸痛查因进行会诊,或者初步建议为:1、绝对卧床制动平稳、降低血压、稳定于128-80/mmhg左右,必要予以镇痛对症处理,2、下病危通知,已同患者家属交代清楚随时破裂大出血死亡可能;3、禁食禁饮,建议急诊手术治疗。2月26日早晨6:43,患者冯某出现意识障碍,甚至深度昏迷经抢救无效,于2月26日早晨7:06宣布死亡。
诉讼经过:
患者之子冯某认为中南大学湘雅某医院在医疗行为中存在过错,依法委托刘大华律师代其起诉该医院。刘大华律师受托后于2019年11月7日向长沙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中南大学湘雅某医院向原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339840元。并向法院申请对被告的医疗行为是否具有过错、过错参与度以及被告的医疗行为是否与患者冯某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进行司法鉴定。
2020年7月21日,湖南某司法鉴定中心组织原被告双方召开听证会。会上,刘大华律师将案件涉及的医学及法律问题,进行了专业、深度地阐述,认为被告中南大学湘雅某医院在医疗行为中存在治疗延误、抢救不及时的过错,且该过错与患者冯某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应承担过错责任。司法鉴定中心讨论后采纳了刘大华律师的观点,作出的鉴定意见为:中南大学湘雅某医院对被鉴定人冯某的诊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医方过错与被鉴定人冯某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建议为轻微原因。
法院认为,司法鉴定程序合法、内容真实,对该鉴定意见予以采纳,结合患者的病情以及鉴定意见书认定的过错程度,法院酌情认定被告中南大学湘雅某医院承担20%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中南大学湘雅某医院依法向原告冯某支付各项赔偿款共计124245.5元。
案件点评:
本案的判决结果符合预期。因刘大华律师同时具备医学和法学专业知识及丰富的工作经历,对医疗纠纷案件运筹帷幄,准确掌握案件切入点,将医院存在的问题精准剖析,说服司法鉴定人员及法官,最终让司法鉴定中心及法院采纳了其观点,让患者家属得到了一个满意的判决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