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临床经验与诉讼经验的成功结合
(2020)湘0102民初5119号
基本案情:
2018年8月3日,袁某发现右下肺肿块5天入住中南大学湘雅
某医院。入院诊断“右下肺占位,ca?结核?”,入院后医院未对袁某作进一步排查,便于2018年8月6日进行了“右肺下叶切除十淋巴结采样十筋膜粘连烙断十肺修补十胸腔闭式引流术”。术后病理诊断为“右下肺肿块,肉芽肿性炎”。袁某于2018年8月9日出院,出院诊断为“右下肺结核”。袁某支付医疗费51475.98元。
刘大华律师对中南大学湘雅某医院的医疗行为仔细分析后,认为医院将袁某肺结核误诊为肺癌,并将原告右下肺切除,属于严重的医疗技术过错,且其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中南大学湘雅某医院应对袁某损害进行赔偿。
审理经过:
因案情复杂,该案共经历一次司法鉴定,五次庭审。长沙市某法院依法委托湖南省某司法鉴定中心对袁某提出的鉴定事项进行鉴定。
刘大华律师在听证会上凭借自己多年的医疗临床经验,一针见血指出医院方的主要问题,分析出医院的过错责任,其意见均被鉴定中心采纳。
司法鉴定中心做出鉴定意见为:袁某构成8级伤残,误工期评定为120日,护理期评定为60日,营养期评定为60日。中南大学湘雅某医院的诊疗活动存在医疗过错,且过错行为与袁某损害后果存在相关性,系主要原因力。
长沙市某法院采信了鉴定意见,并认可了刘大华律师在庭审中提出的“中南大学湘雅某医院未落实三级查房制度,存在过错”的观点。法院最终确认中南大学湘雅某医院对袁某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判令由中南大学湘雅某医院支付袁某各项经济损失242614元。
案件点评:
中南大学湘雅某医院作为湖南省乃至全国的顶级综合医院,医疗技术及医疗风险防范能力较高,能在该医院的医疗行为中找到过错点,并预判出过错责任比例大小,实属不易。这与刘大华律师具有多年丰富的医疗临床经验密不可分,也正因如此,才能真正驾驭医疗纠纷案件,维护当事人的最大利益。